一 、保險標的物
凡各類貨物無論係由船舶、飛機、火車或卡車等運輸工具運送者,皆可投保。
一般貨物【易碎品、冷凍&冷藏貨物、舊品(Used Cargo )、維修品、瑕疵品、退運品除外】:如傳統工業產品、五金工具、汽機車零配件、腳踏車零配件、鞋製品、家電製品、 塑膠及橡膠製品、紡織品、事務機器、電工機器、日用百貨、文具、罐頭食品、飲品、運動器材、手套、玩具等貨物、電腦元件IC、DRAM、CPU、CHIPS及電腦周邊產品LCD、MONITOR…等、非精密機台(單價美金五萬元內)。
易碎品(如陶瓷、玻璃製品等)。
須冷凍、冷藏(需恆溫或定溫之貨物)
舊品(Used Cargo )、維修品、瑕疵品、退運品
不保貨物:
散裝貨物(鋼鐵製品、化學品、肥料、牛油、糖蜜、魚粉、肉骨粉、豆粉、樹薯、礦砂、廢五金、水泥、砂石, …等) 。
蔬果或易敗壞貨物。
原木、漁獲物、動植物、種子、活牲畜/植物/家畜等及易爆危險物。
金銀條塊、寶石、珠寶、珍珠、古董、珊瑚、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品。
財務性書證、紙鈔、貨幣、證券、股票、支票等或類似者。
電腦軟體或無體財產權。
二、被保險人(ASSURED):
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投保事宜之貨主。被保險人須於啟運前提供保險公司詳細資料。
三、運輸工具(CONVEYANCE):
經許可的班機/班輪、定期班輪、卡車(須領有效期內貨運執照)等,或其他相關運輸工具(摩托車運送除外)。
四、航程範圍(VOYAGE):
自世界各地賣方或買方指定之倉庫或處所啟運起,至世界各地指定之倉庫或處所止。上述航程以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者為限。
五、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
進出口: 每一航次、每一班機之保險責任金額以US$1,000,000為限。若單一航次、單一班機之運送金額大於US$1,000,000,被保險人須通知保險公司,經保險公司事先同意,另定承保條件及費率後,始承保之。
六、保險金額(BASIS OF VALUATION):
以信用狀(L/C)押匯者,依信用狀規定加成投保;非以信用狀(L/C)押匯者,以發票金額之加成作為保險金額。其他被保險人事先通知並經保險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保險條件(TERMS AND CONDITIONS):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即 協會貨物運輸保險 (A) 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即 協會貨物運輸保險 (B) 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即 協會貨物運輸保險 (C) 條款
八、承保範圍:
如下表所列舉者: ( 符號說明,O 代表承保,X 代表不保 )
|
保險標的物 ( 貨物 )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
A |
B |
C |
| 火災或爆炸 |
O |
O |
O |
| 船舶或駁船之擱淺、沉沒 |
O |
O |
O |
| 船舶或駁船之火燒 |
O |
X |
X |
| 船舶或駁船之觸礁、傾覆 |
O |
O |
O |
| 船舶或駁船與他船碰撞 |
O |
O |
O |
| 船舶或駁船或運輸工具與除水以外的外在任何物體之碰撞或觸撞 |
O |
O |
O |
| 在避難港之卸貨 |
O |
O |
O |
| 共同海損之犧牲、費用、分攤 |
O |
O |
O |
| 救助費用及損害防止費用 |
O |
O |
O |
| 陸上運輸工具之傾覆或出軌 |
O |
O |
O |
| 投棄 |
O |
O |
O |
| 地震、火山爆發或雷閃 |
O |
O |
X |
| 海浪埽落 |
O |
O |
X |
| 海水湖水或河水之侵入船舶駁船封閉式運輸工具貨櫃貨箱或儲貨處所 |
O |
O |
X |
| 任何一件貨物於裝卸船舶或駁船時落海或掉落之整件滅失 |
O |
O |
X |
| 惡劣氣候 |
O |
X |
X |
| 海上劫掠 |
O |
X |
X |
| 其他承保之意外事故 |
O |
X |
X |
九、除外不保事項
如下表所列舉者: ( 符號說明,O 代表除外 )
| 保險標的物 ( 貨物 )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
A |
B |
C |
| 得歸責於被保險人的故意過失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
O |
O |
O |
| 被保險標的物之正常的滲漏,正常的失量或失量,或正常的耗損。 |
O |
O |
O |
| 被保險標的物的不良或不當包裝或配製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 本條款所謂的包裝包括在貨櫃或貨箱裝載內之裝置,但以此種裝置於本保險開始前或由被保險人或其僱用人完成者為限 ) |
O |
O |
O |
| 被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質引起的損害及費用。 |
O |
O |
O |
| 主因為延遲所引起的損害或費用,包括由承保之危險引起的延遲在內。(依第 2 條共同海損條款可予賠付的費用則不在此限) |
O |
O |
O |
| 由於船舶之船主、經理人、租船人或運營人的破產或債務積欠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
O |
O |
O |
| 任何人員的不法行為引起被保險標的物之全部或部份蓄意性的損害或毀損。 |
|
O |
O |
|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武器或其類似武器引起被保險標的物之損害或費用。 |
O |
O |
O |
| 不適航及不適運
船舶、舶船不適航,或貨櫃、貨箱或運輸工具不適運,且為被保險人所知情者 |
O |
O |
O |
| 戰爭危險 ( 兵險 )( 可加保兵險條款承 )
例如:
因戰爭、內戰及敵對行為所致者,因補獲、扣押、拘留、禁止等所致者,因遺棄之魚雷水雷等戰爭武器所致者。 |
O |
O |
O |
| 罷工 ( 可加保罷工險條 )
例如:因參與罷工、停工、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人員引起者,因任何恐怖主義或政治動機引起者。 |
O |
O |
O |
十、如何投保:
被保險人於貨物起運前,將投保資料(要保書、Invoice、Packing List、L/C等)提供給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於承保條件及費率達成合意後,保險公司既簽發保單及收據予被保險人。起運日期或運輸工具雖不確定,仍可先投保,俟確定後再迅速通知保險公司。
十一、何時投保
出口業務,宜在向船(航)公司簽訂艙位(SHIPPING ORDER )並報關時,若投保資料不齊全,可先送要保書予保險公司,嗣再補全資料,以下免漏保。
進口業務,只要一向國外出口商下訂單 ( PURCHASE ORDER ),即先填要保書送交或電傳保險公司,待其他相關資料 ( 如信用狀L/C、輸入許可證I/L號碼 )齊全後再通知保險公司完成手續。
十二、出險須知
對於投保之貨物於獲悉出險時,請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出口案件,請受貨人立即就近通知保單左上角保險公司國外指定理賠代理人CLAIM AGENT),保險公司或理賠代理人會依需要派員或指定公證人前往現場查驗。
申請賠償時,請提供:
索賠請書
保單正本
提單副本
發票副本
裝箱單
事故證明正本或海難證明
公證報告
其他文件
十三、如何預防損失:
依貨物特性,外包裝有搬運注意標示,內包裝有適當防震防濕防撞擊包材。
選擇財務健全有信譽之運送人、承攬運送人及報關行。
選用無鏽損裂損之貨櫃。使用平板或開口貨櫃,注意要求防潮、防撞擊、加強大型貨物之內外(含底座)固定。
迅速交貨或提貨。
超大型笨重精密機器,可採用RO-RO VESSEL汽車船。
貴重物品,請報值託運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