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P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發佈於 2009年1月26日生效之 “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 ISF”法令,針對經由船舶進口至美國的貨物,進口商及 Carrier 須於船開前24小時 (灣靠美國港口之船舶) 通過AMS 或ABI 系統將電子申報資料送入美國海關申報相關資料,其中屬於進口商須申報的資料有10項,屬於 Carrier 須申報之資料有2項,故此法令亦被稱為 “10+2”。CBP 目前給予12個月之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後,未及時及正確地完成資料申報者,將被處以最高 USD5,000之罰款。長榮物流已於2009年2月完備並提供美國進口商ISF申報的服務,透過長榮物流在全球服務的網點,提供客戶準時、快捷、簡便的服務,有需要長榮物流提供ISF服務的客戶,可直接與當地
長榮物流的分公司聯繫。
美國海關單方面強制要求集裝箱班輪運輸公司(Carrier)和無船承運人(NVOCC)在境外港口裝船前24小時,必須向美國海關的“自動化艙單系統”(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預先申報集裝箱內所裝載貨物的艙單資料。對於每一票美國航線的貨物,承運人都必須以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向美國海關的AMS系統提供四大類14項的艙單資訊。本公司所提供的AMS Filing,皆能符合美國海關要求 ,能提供客戶最安全可靠的服務,避免因為申報不及時而導致貨物無法及時裝船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