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行為準則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長榮物流”)身為提供客戶全方位物流服務企業。茲制定本供應商行為準則(以下稱”準則”),要求供應商遵守並適用於全球供應鏈的共同價值與標準。
長榮物流供應商行為準則乃是對所有供應商訂定主要標準,並確定各供應商在與長榮物流進行商業合作時,應遵守的最低標準。長榮物流鼓勵供應商能超越基本要求,提升在所有領域的服務水準。供應商對此準則的遵守情形將列入長榮物流採購決策之考量因素。
長榮物流與供應商的關係是基於合約中定義之雙方權益、且遵守長榮物流誠信經營守則架構而成。供應商準則展現長榮物流在誠信經營上的要求,對於遵守以下原則的承諾,這也是長榮物流對於所有供應商的期望。
本「準則」參照相關國際倡議與規範,如「聯合國全球盟約」(UN Global Compact)、「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國際勞工組織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社會責任標準 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Standard)以及「社會責任指引 ISO 26000」(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等所訂定,共含五個議題:勞工標準、健康安全標準、環境標準、道德規範及管理制度標準,適用於提供長榮物流暨全球各子公司之產品或服務的所有供應商、承攬商、分包商與服務提供者。
勞工標準:
供應商需維護勞工的人權並給予尊重及平等對待,包括所有員工、實習生、工讀生、約聘人員和其他類型身份的勞工。
1. 自由選擇職業
供應商之所有勞工工作皆是出於自願,不得使用強迫勞動、非自願監獄工等或販賣人口,勞工擁有自由離職的權利。
2. 禁用童工
不得在任何工序中使用童工,供應商應遵守所在地之所有就業法令。
3. 工時
供應商應遵守所在地法令,每日及每周工時之相關法令(包括加班、休息和休假)。
4. 薪資與福利
供應商應依照當地相關的薪資法律支付工資,包括最低工資、加班時數和法定福利的法律。除了遵守法定最低工資外,供應商應參考人權團體及相關組織建議的最低維生工資標準,確保支付的工資足以滿足員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物、住房、教育及醫療等。
5. 公平的待遇
供應商應建立公平、安全且無騷擾的工作環境,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暴力、性騷擾、心理脅迫、辱罵或不合理的限制。
6. 不歧視
供應商於招募、僱用或就業實務中不得因種族、膚色、年齡、性別、國籍、性取向、族群、殘疾、宗教、政黨或婚姻狀況進行歧視。
7. 結社與集體協商之自由
依當地法律,供應商尊重所有員工組織和參與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的權利。
健康安全標準:
供應商應了解,除盡量將工作相關的傷病發生率降到最低外,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有助提高產品及服務的品質,並持續透由蒐集勞工意見和員工教育才能辨認和解決職業場所健康安全問題。
1. 職業安全
應透過適當的設計、工程及行政管制方式、預防性維護與安全操作程序與持續性的安全訓練,來評估、控制工作場所的安全隱憂,提供符合工作性質的基本個人防護設備,以及相關健康和安全培訓。
2. 緊急應變準備
應透過實施緊急應變計劃和應變程序將緊急狀況與事件之衝擊降至最低,此類計劃和程序應著重於降低對生命、環境和財產的危害。
3. 公傷與職業病
應建置適當的程序和系統來預防、管理、追蹤和通報職業傷害與疾病,並鼓勵員工通報、分類和記錄傷病案件、提供必要的治療協助,調查案例並採取行動以消除事故原因,協助員工更快返回工作崗位。
4. 工業衛生
應辨識、評估並控制因接觸生物、化學以及物理因子對員工的影響,經由工程與行政管制防止員工過度接觸這些因子,若這些管制無法有效預防危害,應採取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計畫來保障員工健康。
5. 勞力工作
應辨識、評估並控制體力勞動工作對員工帶來的影響,包括人力搬運物料或重複提舉重物,長時間站立或高強度的組裝工作等。
6. 機器防護
應評估生產設備或其他機具的安全危害,若機械對勞工具有傷害性,應提供護具、連鎖裝置及屏障等適當措施。
7. 環境衛生和食宿
應提供員工乾淨的廁所、清潔的飲用水及衛生的食物準備、儲存及用餐設施。供應商或勞工仲介提供的員工宿舍應保持乾淨、安全,並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供暖和通風設備及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
針對傳染病,供應商應擬定並實施計畫,採取合理的步驟進行防範、預防及應變勞工間可能出現傳染病的情況。
8. 健康與安全溝通
應以員工母語進行職業健康和安全訓練,同時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資料於工作場所醒目處。
9. 自然災害風險減緩
應了解營運所在地可能遭遇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旱災、水災、颱風等,評估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營運中斷的可能性與嚴重度,根據評估結果,透過建立硬體防護、發展應變程序、培訓與演習、執行應急方案,以減緩自然災害風險。
環境標準:
供應商於生產過程中應以環境友善的方式盡量減少對社區、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減少能源消耗及溫室氣體排放,遵守相關環境法律。
1. 環境許可及合規性
供應商應取得、維持、更新所有必要的環境許可及登記,並遵循許可及登記的操作與報告要求與規定。
2. 防治污染和節約能/資源
需於來源減少或完全避免使用能/資源和產生浪費(包含能源與水),採取行動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藉由其他作法來達到此目的,如調整流程、更換材料、回收再利用。
3. 有害物質
應辨識並管理會造成環境危害的化學品及其他材料,以確保其被安全地處理、運送、儲存、使用、回收、再使用及棄置。
4. 固體廢棄物與廢水
應使用系統化方式辨識、管理和減少無害的固體廢棄物,以環保的方式棄置或回收。作業或衛生設施的廢水必須在排放前依規定鑑定、監控和處理。
5. 空污排放量
應依照法規於排放前進行鑑定、監視與處理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品、氣霧劑、腐蝕性物質、微粒、損害臭氧層化學品以及燃燒副產品。
6. 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應追蹤及記錄工作場所內企業層面的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並尋求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來改善能源利用效率和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道德規範:
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供應商及其下游供應商須以符合道德誠信的行為從事業務。
1. 誠信經營
於所有商業互動中應秉持最高的誠信標準,以零容忍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業務往來應透明且準確地記錄,並推動監控程序以確保符合反貪腐法令的要求。
2. 無不當利益
不得提供、允諾、給予或接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當利益。此要求包含提供、獻予或接受任何有價物(不論是直接或間接),以取得或保有業務、將業務指派他人或取得不當利益。
3. 資訊揭露
業務往來資訊應依照適用的法規與普遍業界慣例加以揭露,不可偽造記錄或虛偽報導供應鏈的情況。
4. 智慧財產權
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在其受到保護的情況下移轉技術和專業知識,同時須保護客戶與供應商的資料。
5. 公平交易、廣告與競爭
應遵守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標準。
6. 保護身份與杜絕報復
除非法律禁止,應訂定程序以保護供應商和員工檢舉者,並確保其身份之機密性和匿名性,並制定溝通程序供員工表達疑慮不用害怕被報復。
7. 無衝突礦產之來源
應於政策上規定確保其製造的產品中所使用的礦產並無直接或間接資助嚴重侵害人權的武裝犯罪團體。
8. 隱私權
應合理的提供任何業務往來者(含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員工)的個人資訊保護。在蒐集、儲存、處理、傳輸和分享個人資訊時應遵守隱私權的要求。
9. 防止利益衝突
供應商應確認防止可能和長榮物流發生利益衝突,且可能對長榮物流造成損害的事件或情況發生。
管理制度標準:
供應商應實施管理制度促進相關法律之遵守,並對本準則中所列之要求推動持續改善。
1. 公司承諾
供應商需配置適當的資源來履行「準則」中所列的期望,並傳達「準則」中所列之原則傳達予其供應鏈。
2. 管理職責與責任
供應商應明確指定高級主管和公司代表來負責保證管理體系和相關計劃的實施。高級管理層級應定期檢查管理體系的運作情形。
3. 法律和準則要件
供應商應遵守所有的品質、健康、安全及環境法規。應取得、維護更新必要的所有許可、和登記,包含此「準則」的要求。
4. 風險評估和管理
供應商應有適當的程序來辨認與營運有關的環境、健康、安全與勞工實務和道德風險。判定各項風險相關的重要性並實施適當的程序及實際控制,以控管已辨認的風險和確保遵行法規。
5. 改善目標
應設立書面的績效目標、指標和施行計劃來提昇供應商之社會環境責任績效,包括對供應商達成這些目標的成效執行定期審核。
6. 教育訓練
應為管理階層及員工擬定培訓計劃,施行供應商的政策、程序及改善目標,同時滿足適用之法規要求。
7. 溝通
制訂程序清楚傳達供應商的政策、實施及改善目標予員工、供應商和客戶。
8. 勞工意見與參與
制訂評估程序持續了解員工對本準則涵蓋之實施和條件的認知程度,並取得員工的意見而從中進行改善。
9. 稽核與評估
定期自我評估,確保符合法規要求、本準則以及客戶合約中與社會與環境責任有關要求。
10. 矯正措施
制定程序確保可及時糾正內外部的評估、檢查、調查和審查時所發現的不足處。
11. 文件與記錄
建立保留文件檔案記錄,以確保符合監控管理規則和公司的要求,亦應保障隱私的機密性。
12. 供應商責任
制定程序將本準則要求傳達予供應商,並監控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行情況。